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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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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9 19:16:44
北京******律师网***补偿信息不答复,经过两审被撤销
***补偿
律师“京坤律师您好,我是四川某地农村的外嫁女,我以前生活的村子在,但村委会决定不给外嫁女补偿,请问这样对么?我该怎么办?”,这是京坤律师收到的一个求助信。下面就由京坤律师简单分析一下,外嫁女能分到农村嫁出地补偿款么?***依据又是什么?
其实,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各自“软肋”遭受猛攻***家庭***其实每一个片区的***都有一些特有的方式或者突破口。该规定也明确指出任何***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那外嫁女是否能分到嫁出地补偿款,我们可根据其口是否迁出分别分析:
一、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
如果外嫁女的户仍留在嫁出地的话,其依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根据《*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村民小组,可以依照***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而且,一个大的项目可能涉及的土地众多,不可能一个批次全部完成,那么分批又需要等。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是否享有补偿费分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作为界定条件。既然外嫁女的户未迁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理应获得合理份额的补偿款。
二、外嫁女户已迁出。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能否获得农村补偿款呢?此时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外嫁女户迁入城市,转为居民户。
如果外嫁女户转为居民户,其不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在嫁出地的承包地也应当收回,这种情况外嫁女是不能参与嫁出地地补偿款的分配的。
2)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且在夫家分得了承包地。
这种情况下外嫁女属于夫家所在农村的集体经济***成员,不能再享有嫁出地成员的待遇,也不能获得补偿款。
3)外嫁女户迁入另外的农村,但未分得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然在嫁出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嫁出地村委会不得收回。因此,她们仍然能取得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假如外嫁女属于户未迁出、或者户迁出但未分得承包地(不包括户迁到城市)的情况,就应该能得到嫁出地的地补偿款。假如外嫁女发现自己应得的征补偿款被别人***了,建议联系******律师,了解相关***知识以便争取合法利益***补偿 律师。
***家庭******家庭***
有这样一份,李女士等了许久,京坤律师不懈了许久,在2017年的3月,“失约”而来。
【案件背景】
李女士是黑龙江省Z县某村村民,其在本村依法有承包土地,在承包土地上有合法大棚进行农业生产。2014年5月的一天,在没有任何通知和预兆的前提下,李女士家承包地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抬放围挡板,地上的大棚被强行推平了两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李女士报警后,分子们依然不停手,又强行推倒了剩余的两栋大棚并架起了围挡板。而在这一切发生的过程中,李女士为阻止不法侵害也受了伤,可谓身心俱痛。李女士多次到县局报案,要求查处该强拆及伤人的***行为。但县局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对上述***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始终未积极进行查处。经典案例
【漫长风云】
京坤律师深知不能以局不作为、李女士无助苦等被强行结束,所以针对李女士遭遇的此种境况,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为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展开了一系列的程序,虽不曾有一步松懈,但不可不谓漫长。
2014年5月16日,李女士向县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李女士、强行***李女士承包地上大棚及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面对这样的文书,县局依旧是无动于衷。在查处的法定期限过后,李女士向县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4年9月11日,县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局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李女士提出的私人财物受到损害部分进行依法处理。
2014年9月19日,县局作出《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不予受案。因不服该答复,李女士向L区提起行政***,请求撤销县局所作答复,判令县局对上述***行为查处。遇到***怎么办
2014年12月19日,L区裁定不予受理。李女士不服,上诉至D市中院。
2015年3月4日,D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女士仍不服,向检察***申请抗诉。
2016年3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对案件提出抗诉。
2016年6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裁定指令D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6年8月30日,D市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指令L区人民予以。
2017年1月6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这样的时间表是让人感到疲劳的,也是喜忧参半的。有李女士在希望、失望交错中的等待,也有李律师在不骄、不躁如一日的坚持。
【精彩博弈】
在1月6日的庭审中,李律师提出在李女士的承包土地未在法定的***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回前,李女士对承包土地享有承包耕种权,对自己建造的大棚享有物权。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对李女士依法承包的土地及大棚强行***拆除,严重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而县***作出答复不予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应被撤销。遇到强拆怎么办
针对李律师的说法,县局提出答辩。身为一名行政***律师,办理的案件越多,越能够感受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其认为涉案土地已于2010年被批准由农村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且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取得了净地使用权,故李女士对该土地已不具有经营权。县局还提出李女士的大棚于2012年时已被县裁定强制执行。
但是否土地自被批准征收的那一刻就改变了权属?是否经裁定强制执行就自行失去了使用权益?就此争议李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李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后,有市县***实施,并不是根据批复文件就当然的转化为国有土地。所以,虽然因为规划调整或环境整治等原因现在需要拆除,但是有些地方***还是愿意另外批地进行建设继续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而且另划的地块可能是在工业园区内,是更加规范和规模化的园区,在管理、环境、条件等各方面都比之前的老厂区要好一些。故应当由市县按照法定程序和被农民达成相应的补偿协议或按照法定程序责令被农民交出土地,被的农民才丧失被征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耕种权。本案中,李女士所承包的土地没有自愿交出,因此,李女士至今对涉案土地仍然具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其次,在强制执行裁定做出后,并没有法定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李女士的土地进行强制执行。以后,大家如果发现法定期限内公***没有在期限内没有对应当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可以引用这个***条文要求其依法公开。且县局所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李女士所在地块履行了相应的土地征收程序,并没有提交县或者其他***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文书或行政决定书的证据。在没有履行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前,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仍应归李女士所有。
【***终】
在L区的主持下,经过几番质证、辩论后,L区人民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女士主张的***请求,
认为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撤销被告Z县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李女士控告F公馆工地毁坏其家大棚基座要求立损财案件的答复意见》,责令被告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李女士控告毁坏其家大棚事项调查。cn《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用途、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小编感说】
是否批文一经作出就使相关权益人与该宗土地再无关系?是否被裁定强拆的房屋就瞬间丧失了与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联系?小编想从京坤律师承办的此个案件中每个人都能有明确的答案。
本案令人深感畅快之处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客观上***理论的支持与大家主观上的坚持。如果说身体的伤痛在不久的时间里因为和解而愈合,如果说大棚损毁的景象随着时光推移可以被遗忘,那么一定是李女士对李律师的信任和对公正的盼望日渐增长支撑所有变化到来。而局势得以扭转的开始正是李女士决定通过***捍卫权益的时刻。关停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中*为有效的措施,其出现频率是远远高于停业整顿、设备更新等方式的。
附:黑龙江省L区人民行政书
京坤承办辽宁土地协议***案件捷报再传
案号索引:(2018)辽02民终6812号
办案律师团队:李吏民律师、裴爱英律师
京坤当事人:徐先生
近日,京坤律师收到辽宁某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原来是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代理的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在一审驳回的情况下,经上诉后发回重审了,使案件进入新一轮的审判程序
案情简介:
这个曲折的案件源于一份1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1999年2月,经某市中院执行调解,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展览中心签订了和解协议,将某块房地产开发用地抵顶执行款220万。几天后,徐先生与上述两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调解书中的内容归徐先生所有,以冲抵某展览中心未交付给徐先生的别墅楼。随后,徐先生一直占用该土地,但却未能取得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依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单位,以《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为证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徐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来代理案件。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在分析案件情况后,决定从1999年的那份协议效力入手。若能证明协议有效,那么土地的转让、占有和使用都顺理成章的具有合法性。但是一审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和某市房屋局核实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请求。大多数被***人一般都会着眼于***进程中后期与***方的谈判与博弈,却经常忽视***前期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评估。
没错,按照一审的理由,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审批不得任意转让,本案土地未经批准就协议转让应属无效。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李吏民律师和裴爱英律师提出,涉案土地属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性质且在1999年时已经某市中院认定。若一审认定属划拨用地,应调取相应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但一审并未调取相应证据。例如《河北省关于实行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80%归被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结果:
***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并裁定发回一审重审。同时,二审指出,涉案土地性质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重要意义,一审重审时应进一步就涉案土地性质进行审查,进而确认协议书的效力。至此,二审的裁定为协议效力的确认又增加了一份可能。
附:辽宁省某人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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