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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动迁补偿不合理(图)-厂房征收补偿规定-桂阳厂房

发布时间:2019-12-30 22:34:12        

厂房厂房







征收方:先修安置房后拆迁,执行难度太大,成本太高那么为什么不先将安置房建好,再拆迁呢?这是因为涉及到了征收方的利益,也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上的征收流程也没有十分健全。对于征收方而言,先修安置房后拆迁的执行难度不是一般大,风险高。从政府上来说,政府方面也不能给出数量巨大的库存房来让拆迁户挑选,而且在土地财政的今天,某些城市给予货币补偿比给予他们住房更有利,所以征收方将账本算得十分清楚。从另一方面来讲,开发商建设大量的安置房,也不符合的规律







安置房的成本太过于巨大,桂阳厂房,而与商品房相比,利润一看便知。而从最后一方面来说,征收时间与流程都没有那么长的时间,从项目的开始到结束,这其中有许多不定的因素,如果没有十成的把握,开发商根本不敢贸然建立安置房。如果拿到了的批准文件,的过程一般都是很短的,拿到文件之后告知拆迁户开始签订拆迁协议,时间间隔太过短促,也没有条件可以将安置房建立起来。除了以上的各种因素限制,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按时将安置房建好,拆迁户会老老实实住进安置房吗?如果拆迁户因为户型、楼层、面积不满意等原因不愿意住进安置房,那开发商也是在拿自己的钱打水漂,所以建立安置房对于开发商来说风险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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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当避免忍气吞声、唯唯诺诺的态度。由于征收方是政府,厂房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具有天然的压制性。因此,许多被征收人在拿不到合理补偿款时认为

自己力量弱小,是无法和政府抗争的。所以不敢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即使补偿金额不合理也只会默默接受。这种心态是完全错误的,需要明白的是,争取合理补偿不是和政府作对,也不是故意给政府惹麻烦,这是我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勇于行使。在遭受侵权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是应当被鼓励的。

同时,还有一部分被征收人尽管明白自己是可以行使救济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补偿款的,但是他们决定这是浪费时间、金钱的。因为他们认为和政府打官司,是打不赢的。需要说明的是拆迁安置补偿案件的胜与败不在于官司是赢还是输,的是要看最终你得到的补偿有没有提高,如果提高了,你就赢了。因此,是否用法律进行维权对你能否拿到合理补偿是有实质性影响的。

总之,在拆迁开始后,一定要积极和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谈判,尽量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即使不能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厂房拆迁补偿律师,也千万不要自己放弃维权的机会,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通过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要陷入维权误区







媒体曝光是近几年兴起的另类维权方式。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媒体曝光的事情很快就会在网上发酵,似乎能够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的舆论压力,敦促他们解决问题。但是想要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问题不是十分简单、轻松的。一来,并非所有的征收维权事件,媒体都有心思、意愿去曝光。二来,大多数曝光的媒体并非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力,即使曝光也没有多大效果。

因此,在拆迁中,不能使自己陷入维权误区,错误地把一些非主流的途径当作救命稻草而忽视了力的法律维权方式








在肖爱荣与泰兴市虹桥镇的民事纠纷(案号:(2018)苏1291行初229号)中,厂房征收补偿规定,关于空白协议的签订效力问题,一审这样认为:在对行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时,得依照《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有关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之判断标准,并得参照有关合同或契约无效之评价规范对“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情形予以填补。

《院关于适用lt;行政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院关于适用lt;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有关意思表示合致的必要要素为当事人、标的与数量。现根据原告所举录音资料,被告方协议经办人员陈述原告签名时协议内容为空白;现被告虽予否认但未能提交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原告签名时协议上“常住人口数”“面积”特别是“补偿数额”等内容均为空白。案涉协议因欠缺补偿数额等必备要素,不能视为已经成立,故欠缺实际履行的可能性;虽然被告事后将协议空白处补全以使其具备协议的外观形式,但协议所承载的合意内容却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综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安置选房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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